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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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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农业主管局(总公司):
自京财农(1989)2509号文《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发出后,农口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切实得到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
3、企业转产或产品结构调整后,难以转让再用的专用设备和配套附属物;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等以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其它附属物;
5、其它应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企业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把好第一关。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企业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逐台(件)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鉴定,说明损坏程度、报废原因。
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淘汰产品的有关资料;
对属于本补充规定第一条2、3、4款报废原因的,应附有企业技术、设备和财务等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鉴定资料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否则无效。
2、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审批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业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每年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盘亏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并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一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五万元以下,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核销,
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2、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净值的,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单台原值在十万元以下或每一批(次)原值合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
审批核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备案。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仍有净值的,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核销,抄送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对于净值比重超过原值50%的固定资产,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确定其有无使用价值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4、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对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其它规定:
1、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
2、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核算(清理)的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3、要认真做好报废资产的残值和附属设备的保管、利用和处理工作。对主机报废后的附属设备,凡可利用的,要积极组织再用。本企业可用的,要重新入帐,另设卡片核算和管理,不得列入帐外资产管理。本企业不能利用的,要妥善保管,积极处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固定资产报废
审批部门。
以上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规定有关条款遇有同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应以补充规定为准执行。



1991年6月17日

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3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维护银行、担保公司、受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
第四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业监管,并根据信用担保公司的运行情况,制订年度设立总量额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
第六条 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 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信用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四)调整公司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公司营业场所;
(八)其他须批准的变更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应由熟悉银行信贷业务的人员担任。
信用担保公司应聘请法律、财务、信贷、投资等相关专业人才。应至少聘请一名熟悉企业财务状况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担保公司的财务顾问和聘请一名熟悉企业担保法律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公司对被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企业。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小额委托贷款、综合授信、投标、合同履约、上市融资的担保和再担保等。除担保外,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从事融资顾问咨询、委托评审业务等。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公司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担保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风险需要代偿,实际损失由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债权银行双方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信用担保业务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出担保申请;
(二)信用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资信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在此基础上核准担保申请;
(三)约定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金额的1%-4%收取,具体费率由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协商确定;
(四)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信用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或质押物;
(五)信用担保公司将同意承保的文件资料送达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与受保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收益来源


第十六条 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担保业务收益和其他业务收益。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的收益是按照本办法收取的担保费,其他业务的收益是按照市场有关规则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信用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逐步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代偿支出、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和其它经营亏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应在参照银行机构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业务状况,据实计提。风险准备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十九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时,贷款银行依法组织催收和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追索。
信用担保公司代偿后,对贷款企业依法享有追偿权,贷款银行应协助信用担保公司追偿债务。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责任,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追偿手段。
第二十条 信用担保公司实行以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信用担保公司在成立的3年内,放大倍数应在5倍以内,以后如实际经营状况良好(盈利且风险较低等),可由信用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济贸易局审定后,放大倍数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10倍。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
(二)通过资信评估、项目审核、按约定比例缴存担保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三)通过控制代偿率、申请商业保险、申请再担保等手段分散风险。
(四)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及利用风险准备金冲销等方式化解资产风险。
(五)信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受保企业,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七章 外部监管与内部约束

第二十一条 信用担保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的约束机制,以完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信用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对信用担保公司经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信用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信用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市经济贸易局有权在必要时要求信用担保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资料。信用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担保公司应为担保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并将担保业务资金与担保公司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五条 信用担保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由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人员执行,直接向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


第八章 市场退出


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法对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予以撤销,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信用担保公司解散或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信用担保公司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如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务院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营造测绘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服务事业发展大局。


  一、要高度重视。测绘宣传工作是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提高新闻敏感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紧紧围绕测绘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找准切入点,抓住测绘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进行深度宣传和集中报道,不断提高宣传水平,增强宣传效果。


  三、要善于谋划。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精心组织策划,善于运用大众传媒宣传测绘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四、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测绘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和沟通,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测绘宣传合力,做到全系统一盘棋,共同做好测绘宣传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我国举办奥运会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年。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选准突破口,打好主动仗,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确保测绘宣传“长流水、不断线”,不断掀起“新高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测绘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事业发展良好舆论氛围。


  2008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突出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宣传测绘先进典型为抓手,从提高测绘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大力弘扬测绘精神,推进测绘文化建设。二是要以测绘重大国际会议为载体,着力宣传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的成就,加大测绘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国家形象和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三是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推出大型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测绘重大工程、测绘重点保障服务工作等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改革开放30周年测绘工作成就和保障服务成效。与此同时,要抓好测绘宣传阵地建设,加强测绘宣传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办好测绘报刊,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加强测绘舆情分析和跟踪调研,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全面提升测绘宣传工作水平。


  一、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测绘精神


  大力宣传测绘系统加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的新成效。配合中宣部,突出宣传国测一大队在新时期继承和弘扬测绘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新进展;精心策划测绘系统改革开放30周年宣传活动,宣传报道一批改革开放先进典型;大力推进测绘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宣传以测绘文化建设促和谐、促发展的先进经验。


  二、集中报道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大力宣传测绘科技创新成就


  以第21届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大会为载体,通过会前、会中和会后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提升国家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测绘工作的了解和关心。积极宣传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和测绘事业发展成就;宣传我国测绘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宣传我国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平利用空间技术的成就成效;普及测绘科技基础知识,拍摄制作测绘科普电视作品。


  三、深入报道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积极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成效


  以宣传北京奥运会测绘保障为契机,着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贴近民生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测绘服务于奥运场馆建设、赛事安排、交通管理、观光旅游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深入报道测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长城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保障服务作用;及时宣传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测绘成果网络化服务、测绘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进展和成效;认真做好第二批著名山峰高程数据发布宣传工作。


  四、大力宣传测绘重大工程进展,加大基础测绘宣传力度


  以宣传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工程为抓手,加强对全国基础测绘建设工作的宣传,促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宣传《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实施进展情况;深入报道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各类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数字省区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区域性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等重大测绘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报道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测绘工程的立项进展。


  五、着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跟踪报道测绘统一监管举措和成效


  以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加强对测绘工作统一监管重大活动及成效的宣传。深入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重大举措;加大测绘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对新制定修订的测绘法规政策的宣传;集中报道互联网地图、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等专项整治活动;广泛宣传测绘标准化、测绘成果管理、测绘质量监管、测绘信用体系建设等的成效;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组织实施情况的宣传;宣传测绘系统推进政务公开的举措和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