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6〕50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培育为支柱产业,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人实行新制度为重点,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居民成为住宅市场的消费主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适应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市财政和单位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按月住房货币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第二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方面均未享受过单位任何资助与补贴的。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1998年下半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精神,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发放对象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的职工,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第四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1.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和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或在职的“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2.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工龄未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3.对“新职工”,采取按月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
第五条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标准
根据职工的现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
(一)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即:一般职工家庭建筑面积80M2,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00M2,市、地级干部及相当于同级的知识分子每套建筑面积120M2。
(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年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30年积累,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原则,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9—2005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7%。
(四)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年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按上年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
1999—2005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14元。
2.年工龄补贴标准
对“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
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经测算,年工龄补贴标准为2.70元/平方米。
市区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为1995年7月。
(五)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职工租、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确定。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计算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次月的 工资总额计算,调整工资时按调整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2005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2005年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2005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2)
第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使用和支取
(一)住房货币补贴实行集中管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为职工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本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使用和支取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货币补贴以记帐方式记在职工个人名下,统一存储。住房货币补贴的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计息。
(三)住房货币补贴可用于购建住房、偿还购房抵押贷款以及支付房租。
(四)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根据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现住房状况,实行轮候制度。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市住房办审核后办理。
(五)对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将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在职期间死亡,余额部分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建设资金的转化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综字〔2001〕18号文件规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往年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将不再按房改优惠政策售房。除按鹤政〔1994〕90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其余全部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现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住宅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首先由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自筹住房建设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方式和比例供给。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计入成本。
第九条 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现任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核定
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原则上以申请时的职务及被聘职称为准。
职工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由于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等变动,在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应重新核定,相应增减。
第十条 凡已参加房改优惠政策购房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时,必须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一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在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参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采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
(二)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办法》,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四)对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办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并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顺序问题
按照“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新体制执行;无房和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轮候制度,轮侯顺序是: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工龄满25年无房老职工,工龄未满25年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职工(按照离退休、工龄满25年、工龄未满25年的顺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办法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订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市住房办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确保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对未经市住房办批准擅自集资建房、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未按规定办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等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试行)
铁道部
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试行)
1989年1月7日,铁道部
一、贵重品、精密产品、易碎品、流质品、小五金、机械零件、仪器、金属制品、重质物品以及散落容易丢失的物品等使用木箱包装。
木箱包装:包括全木箱、木架箱、木格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刨花板箱、硬质塑料箱。
1、全木箱包装,木材质量不腐朽,箱板厚度为12—15毫米,横带宽为40—60毫米。木箱外部,用铁腰或塑料腰在两端捆扎箍紧加固。
2、木架箱(木格箱)包装:每块箱板厚度为12—15毫米,宽度不小于40毫米,横带宽为40—60毫米,两板间距以内装物品不露出为准;装整体物件时,两板间距不超过80毫米。木箱外部,用铁腰或塑料腰在两端捆扎箍紧加固。
3、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材料的木箱包装:要有质量良好的木材做四框;木箱外部,用绳索捆成“井”字型加固。
4、硬质塑料箱包装:塑料箱板的坚韧度相当于10毫米厚的木板韧度;塑料箱外部,用塑料腰或绳索捆扎成“井”字型加固。
5、精密产品易碎品的包装,必须用软质材料衬垫填实;零散小件物品要有内包装;怕震,怕潮湿的物品,要有防震和防潮湿的措施。
二、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录相带、录音带、针织品、服装、药品、烟、酒、饮料、塑料制品、各种零散物品,使用纸箱包装。
使用纸箱包装的行李、包裹,首先要注意检查纸箱的质量。
1、纸箱的质量必须坚韧,能承受所装物品的重量,箱内底、盖要有垫板,装箱时按层摆满,不留空隙,以增强纸箱的抗压力。外部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形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2、纸箱装小件易碎品,除纸箱质量要坚固,内部还必须有软质材料隔垫填实,不晃动。零散小物件必须有盒、袋等内包装,按层摆满。纸箱内底。盖要有垫板。纸箱上下口盖全部要密贴粘合,再用胶条封严。外部要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3、纸箱包装日用百货、录相带、录音带、针织品、服装、药品、香烟等物品,纸箱外部,必须用麻袋片、棉布片、化纤编织片包裹后缝合,再用绳索(铁腰、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怕潮湿的物品要有防潮湿的内包装。
4、电视机、录相机、组合音响、录音机、收音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的包装,出厂原包装纸箱坚固的,可以使用原包装。但包装外部必须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
三、瓜果、蔬菜、秧苗、花木、鱼介类、肉类、蛋类、禽类、小家畜、小动物以及零散小件等,使用筐、笼、篓、箱、桶、袋包装。
1、筐、笼、篓,质量必须牢固结实,筐盖、笼口、篓口要用铁丝拧紧,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米”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2、装禽类、小家畜、小动物的筐、笼、篓底部要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衬垫。
3、瓜果、蔬菜、秧苗、蛋类、使用筐、篓或坚硬的纸箱包装,不怕挤、压的蔬菜也可以用袋包装,鱼苗种蛋必须使用坚硬的纸箱包装,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
4、鲜鱼介类、肉类,必须用铁、塑料箱包装,并加锁。
5、零散小件物品使用筐、篓包装时,应将散件用铁丝或绳索捆在一起,装筐塞满挤实,在筐内不滚动,防止冲撞使筐破损。
四、种子、颗粒状等物品使用袋或桶包装;布匹、毛线类、纺织类、棉胎类、行李卷类以及不怕挤压等物品,使用包(包括麻包、布包、化纤布包、纸包)或袋(包括麻袋、布袋、化纤纺织袋)包装。
1、颗粒状以及容易散落等物品,使用袋包装时,要有结实的内包装,内包装袋的封口处,先折叠后密缝,然后再装入袋内缝严口,不准扎口。
2、布匹、毛线类、纺织类使用袋、包包装时,必须有防潮湿的内包装。
若用麻袋包装时,两条麻袋对口套装缝合。
使用上述包、袋包装的物品及行李卷要裹严缝合,内物不准外露,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捆绳不少于两道,并在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3、纸包包装的书籍、印刷品类,先用绳子捆扎结实,加防湿内包装,再用两层以上牛皮纸包严裹好,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井”字型加固,绳索交叉处结死扣。
五、自行车、家具、道具、测量用具、运动器具、树苗以及适合包裹运输的铁、木件等,用绳索捆绑包装。根据货件不同,可用麻袋片、纤维编织片、草绳、布条、塑料条、绳索等包装材料,捆绑要结实、牢固,在运输中不至松散脱落。
小型家具、容易断裂的部位和棱角,自行车怕碰的部位要包装好,但自行车要能推行以便装卸。
六、榨菜、腐乳、酱菜等物品用坛、罐包装。
坛、罐口要密封,然后装入筐或木格箱内,再用软质材料隔垫塞实不晃动,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七、流质类、乳类、粉状、颗粒状等物品用桶(铁桶、塑料桶、木桶)包装,桶的质量要求坚固,不渗漏。
1、薄铁桶(马口铁桶)、塑料桶装流质、乳状等物品,桶口要封严不漏,然后装木架箱内,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2、胶合板木桶(纤维板桶)装粉状、颗粒状等物品,要有内包装,防止流失,外部用绳索或塑料腰捆成“十”字型加固。
八、本包装标准未做规定的物品包装,由车站根据托运物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安全,符合运输要求。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关于山东烟台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协定
中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关于山东烟台农业发展项目的贷款协定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于1990年4月20日签定的贷款协定。
鉴于:
(1)借方向基金会申请一笔贷款,用于资助本协定附件一所述的项目(以下称项目);
(2)这笔贷款应按本协定的规定由基金会指定的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3)在上述特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基金会同意借给借方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和合作机构
1.01款 1986年9月19日制订的《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中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为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上述《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以下称通则)
1.02款 本协定所使用的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已定义的名词,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均有其规定的特定含义。此外,下列名词还有如下含义:
(1)“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
(2)“烟台市政府”系指借方的山东省烟台市政府;
(3)“威海市政府”系指借方的山东省威海市政府;
(4)“农业部”系指借方的农业部;
(5)“财政部”系指借方的财政部;
(6)“水利部”系指借方的水利部;
(7)“项目开发帐户”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十五段中提到的项目开发帐户;
(8)“项目管理办公室”系指设在烟台的市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9)“项目办”系指在项目区六个县内设立的项目办公室;
(10)“项目区”系指位于借方的山东省烟台市五具县和威海市一个县内的34个乡,这些地区可按借方和基金会的协议不时地进行调整;
(11)“信用社”系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12)“畜牧部门”系指市级畜牧部门;
(13)“供销社”系指供应和销售合作社;
(14)“烟台农业局”系指市一级的农业局;
(15)“烟台财政局”系指市一级的财政局;
1.03款 借方和基金会一致同意指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服务办公室为合作机构。根据通则第五条规定,其责任是根据本协定管理贷款。
1.04款 除非本协定或通则中另有具体规定,或应基金会要求、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借方应把与协定第四条、包括第3、1和5个附件和通则中第六条(第6.07至6.12款除外)和第十一条有关的一切情况和文电直接提供给合作机构。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基金会同意从其正常资金中以各种货币贷与借方相当于一千六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6,800,000)的一笔贷款。
2.02款 借方应对已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款额,向基金会交纳百分之一(1%)的年服务费。
2.03款 对贷款的服务费,应按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款 借方应按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从1999年12月15日开始至2039年6月15日止,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80次每半年等额支付210,000个特别提款权,以偿还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2.05款 特此规定美国货币用于实施通则4.03款的目的。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从贷款帐户提款
3.01款 (1)借方应以基金会满意的条件把贷款款额和执行项目所需要的其它资金提供给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
(2)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将承担外汇风险。
(3)借方应促使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按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款额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各项支出。
3.02款 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方将在一个基金会可以接受的银行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和支付都应根据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进行。
3.03款 通则第6.08款中规定的贷款款额的分配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
3.04款 贷款的截止日期应为1996年6月30日或基金会决定的晚些日期。基金会将及时将这一晚些日期通知借方。
第四条 项目的执行
4.01款 借方将促使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按本协定执行项目。
4.02款 在不限制通则第11.02款规定的借方的义务情况下,借方应促使烟台市财政局在基金会满意的银行内开设和保持(1)在烟台市,1个项目开发帐户;和(2)在项目区内的六个项目县和34个项目乡各设一个开发分帐户。借方应如本协定附件四第15段所表示的那样,将足够数量的当地配套资金存入项目开发帐户。
4.03款 借方应促使烟台农业局、烟台财政局和农业银行(烟台分行)就项目管理和贷款管理问题签署一项基金会满意的管理协定。该管理协定应特别包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农行(烟台分行)、烟台财政局、烟台农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时各自的责任。
4.04款 (1)借方应促使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基金会满意的程序和条件雇用借方和基金会可以接受的合格的顾问和承包者执行本项目并维护和使用在本项目中所建成的设施。
(2)由贷款款额支付的顾问费用应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基金会满意的程序支付。
4.05款 在不影响通则第11.06款的普遍性的情况下,借方或由借方促使项目管理办公室为用贷款款额采购的机械和设备作出基金会满意的保险安排。保险的程度、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保险金额应与良好的商业实践相一致。
4.06款 为了
(1)实施通则第11.08(b)款,借方每六个月应准备一份财务记录。尽管通则第11.08款规定审查期间有关贷款款额的详细财务报表应在该期间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实际上可在三个月内提交。
(2)实施通则第11.10(a)款,项目帐户的审计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实施通则第11.10(b)款,尽管该款中规定为四个月,但借方可将审核过的审计报告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交给基金会和合作机构;
(4)实施通则第11.12款,借方或由借方促使在报告期结束后三和二个月内分别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和半年度进展报告;
(5)实施通则第11.10、11.11、11.12和11.13款和协定附件四第10段,借方向基金会报告时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4.07款 借方应采取全部的合理措施保证在项目实施和经营中应给予环境因素应有的注意,包括适当地控制农药的使用。
第五条 其它条款
5.01款 (1)项目实施中,借方和基金会将定期对由贷款款额提供的贷款利率进行审议,必要时,借方应采取符合借方政策的适当措施,以便使贷款的利率能与基金会转贷利率政策相吻合。
(2)根据上述(1)段的要求,借方在执行贷款活动时,应将农行费用降至最低点,因它影响着贷款的利率。
5.02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借方应建立和保持或促使烟台市财政局,建立和保持项目周转基金,以存入农民偿还的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用贷款款额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除去经营费和其它费用后的净额。借方将按本协定规定使用周转基金的资金扩大向受益人发放贷款。
第六条 监测和评价
6.01款 (1)借方与合作机构磋商后应作出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满意的安排,以监测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效果和项目建设的各组成部分对项目受益人产生的影响不断进行评价。
(2)除基金会另行同意外,借方应就本款第(1)段中提到的关于监测和评价所作的安排和职权范围在不尽于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提出自己的提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提供下述有关情况:
(1)代表借方负责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的机构的组织、人员配备、所在地点及状况;
(2)借方在监测和评价方面的工作计划和准备拨给的预算经费;
(3)借方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汇报的时间安排表;
(4)基金会和合作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事项。
(5)借方应根据基金会对其提议所提的任何建议,最终确定本款中提及的监测和评价安排,并在与合作机构磋商后按基金会满意的方式付之实施。
6.02款 为了进行项目建成后的评价工作,基金会经与借方磋商后可单独或与合作机构共同指定其自选的顾问或机构,由他们根据有关的主要指标来评价本项目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后对项目受益人所产生的影响。
6.03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在履行其在本条规定中的义务时,借方应考虑到基金会的《农村发展项目和计划中监测和评价的设计和应用指导原则》,这可由基金会不时地加以修改。
6.04款 借方应保证及时地向受托执行本协定规定的任何任务的顾问/机构提供从项目执行机构和其它机构获得的有关项目实施以及在项目结束后保持和经营设施的全部必要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生效、终止
7.01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为实施通则第10.01(g)款,特规定下列各点为本协定生效的补充条件:
(1)本协定第3.02款所规定的专用帐户已经开设;
(2)本协定第4.03款所规定的管理协议已按基金会接受的形式和实质得到很好的实施;
(3)借方已作出基金会满意的安排,提供20,000,000元配套资金以便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执行项目的贷款计划;
(4)本协定附件四第4(b)段规定的烟台市政府和威海市政府(代表文登县)之间签署的机构间协定将得到很好的实施;
7.02款 为实施通则第10.04款,特此规定1990年7月10日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7.03款 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行同意,本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借方的义务应在协定终止的日期或本协定生效后15年的某个日期停止或终止,以先者为准。
第八条 代表、地址
8.01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2款,借方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方代表。
8.02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1款,特规定下列地址:
借方: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报挂号:CHAGRI 北京
电传号:22233 NAGR CN
传真号:5002448
基金会:
意大利、罗马、00142纱拉飞歌街107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IFAD Rome
电传号:620330 IFAD I
传真号:(396) 5043463
合作机构:
美国、纽约42街220东14楼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服务办公室
电报挂号:UNOPS NEW YORK
电传号:662293 OPS UNOP
645495 OPS UNDP
824608 OPS UNDP
传真号:(212)906 6501
缔约各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意大利罗马并在前面写明的年和日期分别用自己的名字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授权代表 总 裁
李宝成 雅泽利
(签字) (签字)